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公文

一、公文的意義:簡單的說,就是處理公務的文書,只要兩方有一方是政府機關即可稱『公文』

二、公文的種類:

1. 令:公布法律、人事命令,總統、軍事機關發布命令時用之。
2.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3.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4.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5. 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6. 其他公文:包括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務電話紀錄、手令或手諭、簽、報 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證書或執照、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說帖及定型化表單等。

三、公文的作法: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用字不可模稜兩可,並加具標點符號,以免造成誤會。基本上,公文可分為:主旨、說明、辦法 這三段,而內容若是可以只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硬式分成三段,這樣就太累贅了!

四、公文的區分:
1. 上行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所使用。

2. 平行文: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所使用。
3. 下行文: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所使用。


五、公文的用語:
(一)期望用語:「期望用語」就是發文者對受文者表達期望的用語,期望用語以用在「主旨」為宜,不在「說明」、「辦法」內重複加以使用。如下:
(1) 請查照:表示發文者行文給受文者,請受文者查明後依文中所述辦理,此一用語多在平行文。
(2) 請照辦: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依文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3) 請辦理惠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辦妥後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上行文。
(4) 請辦理見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辦妥後務必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或平行文。
(5) 請核示: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核定,以便發文者依核示事項辦理,此一用語多用在上行文。
(6) 請鑑核:與「請核示」意思相同。
(7) 請核備:表示發文者為尊重受文者的關係,在決定從事某項事情之前,行文受文者報備,受文者同意後,再進行工作,此一用語多用在上行文。
(8)請備查:表示發文者為尊重受文者的關係,在決定從事某項事情之前或同時,行文受文者報備,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9) 請轉行照理:表示發文者請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辦理,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10)希照辦: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依文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11)希辦理見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辦妥後務必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12)希轉行照辦:表示發文者希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二)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 「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為「職」。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為「君」、「台端」。
(6)機關對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7)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可稱「貴機關」或「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