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民事執行處及投開標室位於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6號(司法大廈),執行處位於二樓,投標室位於一樓。辦公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另本院實施十五分鐘彈性上班時間)。
一、注意本院法拍屋之公告
1.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2. 公告方法: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本院公告處位於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61號(即司法大廈)內。
(2)執行標的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新聞紙
債權人先墊費,刊登於公開發行各大報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
二、法拍屋網站如何進入:
1. 可由司法院網站進入:
(1)進入途徑如下:
司法院首頁(進入後點選左側)→查詢服務→法拍屋公告
(2)進入法拍屋公告後,可點選本院再依序查詢,例如依房屋坐落、拍賣日期、字號(案號)、最低價格、面積查詢。
(3)並於房屋地址/面積欄位點選,即可查詢拍賣公告全文。
(4)拍賣標的如果僅拍賣土地,請點選土地查詢。
2. 各法院網站亦有拍定價格查詢及空屋、空地、點交情形查詢,請多加利用,詳請進入各法院網頁查詢。
三、拍賣公告公告事項:
本院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事項如下:
(1) 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請注意:投標書應載明願出價額及總價。
(2) 保證金金額
請注意: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務必足額,否則標無效。)。
(3) 投標日時及場所
開始投標開標時間及場所請詳閱拍賣公告,投標人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開標時投標人請務必準時在場)。
四:如何填寫投標書:
(1) 投標人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
(2) 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3) 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託他人代理,請於委任狀欄位委任人、代理人均應簽名蓋章。代理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號碼(最好附影本)請詳為填寫。
(4) 地號、建號、權利範圍可依拍賣公告內容填載,願出價額、總價,應達於底價,可等於或大於底價。
(5) 保證金封存袋填寫案號、投標人姓名、代理人姓名、簽章。
五、保證金之繳交
1.
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另請注意,個人票據,不得為保證金票據。
2.
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連同投標書投入票櫃。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
3.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之支票視同現金,隨即開立正式收據。其餘票據則先開立臨時收據,待票據交換正式入帳,再開立正式收據。
4. 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5. 保證金之抬頭
(1) 保證金若抬頭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未得標者,逕向銀行辦理註銷抬頭。
(2) 保證金若抬頭為投標人,請投標人務必背書後再放入投標袋內;若為投標人以外之人時,則該受款人應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再放入投標櫃內。
(3) 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其受款人應指定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六、交付價金期限(即交付尾款之方法)
1.
不動產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款。(請注意: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投標人原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2.
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3.
前二項之尾款可以現金或各銀行所簽發之銀行支票或本票受款人均指定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逕向本院收費處繳款(如基隆臺支以外支票,應俟入帳後開立正式收據)。
七、未於七日內繳納尾款之效果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八、點交:
拍賣之不動產是否點交,均會記載於拍賣公告,要注意拍賣公告。
十、承受:
開標日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於開標日法官宣示有無債權人欲承受時,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十一、再拍賣:
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再定期拍賣。
十二、特別變賣:
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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